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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重要公告:本校(107)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(以下簡稱健檢)辦理方式一案,請查照。
發布日期 2018/2/27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443
詳細內容

主旨: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(107)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(以下簡稱健檢)辦理方式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旨揭健檢相關事項說明如下:
檢查對象及補助費用:
下列人員每年補助1次,每次新臺幣(以下同)1萬6,000元為限。
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正、副首長以上(含參事、技監、顧問、參議)之人員。
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。
本府各區公所區長。
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。
下列人員年滿40歲以上(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),每2年補助1次,每次1萬6,000元為限。
本府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之人員。
本府各區公所轄區人口20萬人以上之副區長。
上開人員外之年滿40歲以上公教人員(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),每2年補助1次,每次3,500元為限。
檢查方式: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、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,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檢,並依健檢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,覈實給予公假1天。
檢查費用: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年度編制內公教人員健檢經費,業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,應於補助額度內檢據覈實予以補助,如有超出,由受檢人自行負擔(按,未於前開醫療機構實施健檢者,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)。
檢查項目: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。
經費核銷: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,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先行借墊,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,核銷事宜請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竣,逾期視為放棄。
二、核定於本年度內退休人員,仍得列為受檢對象,惟仍應符合補助規定,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。
三、本府所屬部分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,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,辦理特定項目健檢者,如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機關學校特定項目健檢及本府健檢補助標準者,為撙節經費,應以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,擇一受檢。
四、另為加強維護本府同仁身心健康,參照中央機關(構)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五之規定,本府各機關學校未滿40歲公教人員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約聘僱人員,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,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,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五、至本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部分,依本府(按,原臺北縣政府)98年3月17日北府人四字第0980197124號函略以,臨時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,得比照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約聘僱人員,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。另臨時人員擔任駕駛且年滿60歲以上者,依本府105年11月23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052275057號函略以,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,得於不重複核給公假之原則,同一年度就自費之體格檢查(每年1次公假半天登記)或健康檢查(每2年公假登記1天)擇一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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